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24号(2003-12-2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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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37令《进口旧机电产品查验监督管理办法》、第53号令《进口旧机电产品查验监督程序规则》及外经贸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7号公告《制止进口货品目录》
一、自2004年1月1日起,列入《不予存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》(见附件1)的进口旧机电产品,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的之外,进口旧机电产品存案组织一概不予受理存案请求。
二、列入《第一批有条件存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合适运用的规模》(见附件2)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出售、租借或许专业修理等用处的,存案请求人在提交规则的存案请求材料的一起,还必须要供给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。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的在外。